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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合理调整城市用地布局,留足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征用,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停车场逐步改为林荫和嵌草停车场。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拆除违法建筑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城市绿化。鼓励和支持城郊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苗圃、花卉园、经济林等。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小区公园、小游园或绿化广场。没有公园的县级市和县城,在“十五”期间要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 (五)加大城市绿化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建立稳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保证城市绿化的需要。城市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将绿地建设费用列入项目预算,保证绿化资金。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集体出资、个人捐资、利用外资、拍卖公园和广场冠名权等多种形式,筹集绿化资金。 (六)加强城市绿化执法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城市绿化相关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与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的行为。要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管理,严格实行绿化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七)深化城市绿化机制改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能。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系统,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将城市绿化的施工与养护逐步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把绿化建设和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储备土地的效能。积极培育绿化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花木盆景等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推进园林行业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能,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扎扎实实地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城市绿化目标的完成。各县(市)要加强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绿化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按照全市城市绿化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 (二)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绿化质量和效果。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集体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三)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向县级市和县城延伸。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尽快建成园林城市。 (四)搞好宣传发动,调动全社会大搞城市绿化的积极性。要广泛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形成全民人人动手,绿化城市、美化环境的良好风尚。要大力创建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树立样板,带动整体绿化水平的提高。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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