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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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