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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除多种经营和产业化龙头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核算制,各市、县(市、区)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账。财政有偿资金,全面实行委托银行贷款制度。从2002年度项目开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要按照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程序,依法落实债权债务,强化对有偿资金贷款的有序管理,确保有偿资金安全并按期归还。
  
  “十五”时期,有偿资金到期增多,还款压力增大,各市、县(市、区)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有偿资金的回收力度,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对逾期不还的,要采取制约措施,以充分体现政策的严肃性。
  
  要健全财务管理,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
  
  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扶持农业、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在整个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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