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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经高级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水利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特有职业(工种)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满四年,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4.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满五年,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条 申报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参加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向山东省水利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报名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参加由省水利厅统一指定的山东省水利职工培训中心的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班四类。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为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中级培训课时为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培训课时为8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课时为800学时(理论380,技能480),培训内容增加论文、答辩和培训指导。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今后,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属第三条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的劳动者,必须从相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或先组织录用人员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事业单位达标、争优,相关资质的申办、年检、变更和换照及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竞标等方面,要把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重要指标和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查处,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2001)80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