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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02)2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办发(2002)28号文精神,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责任,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改革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 “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在2002年底前全面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逐步加大对困难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力较好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支持。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县长负责制。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建立农村中小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的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作经费。2002年9月在全省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建立县和乡(镇)两级教育经费收支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行政缴费的收支结算。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所缴款额全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要确保学校杂费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事业,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凡新上的基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在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后,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对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和债务余额,当地政府要优先考虑,统筹安排解决;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应加大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不得用于抵顶发放教师工资和福利补助,同时从地方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农村教育发展经费和债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省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2001)74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于2002年7月底前制订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并逐个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市级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商同级编制部门同意后,分配本地区各校人员编制。实施新的中小学编制标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学校规模和学生数核定合理的生师比例,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在2002年底前,要切实将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统一管理上收到县,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四、调整乡镇一级教育管理方法,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教育管理机构。面上小学的教学业务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管理,乡(镇)中学、中心小学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统一管理。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要继续发挥乡(镇)办学积极性,乡(镇)要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规定承担中小学校舍用地的划拨,承担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省、市、县教育督导的功能和作用。地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强化督政功能。县要加大对各乡(镇)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检查。要健全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复查督导制度,重点开展农村教职工工资发放、农村中小学杂费使用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专项督导,并建立督导通报制度。2002年底,各市、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各项任务,省政府督导室将对各地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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