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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17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我区工业重点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的工业重点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对工业重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资金审定,并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加速工业化进程为目标,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扩大工业总量,提高总体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有利于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节能降耗。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立足于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工业化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针,主要投向的项目。
  
  (一)对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1.能够加速推进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形成“专业化、有特色、大群体”的农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项目;
  
  2.有利于推动工业化进程,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的基础性工业项目;
  
  3.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能够形成产业优势和特色的工业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设备,能够加速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投入工业重点项目的方式
  
  (一)对重大专利技术引进给予补助。
  
  (二)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给予补助。
  
  (三)对已有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补助。
  
  (四)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贴息金额。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自治区本级安排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项目前期费。提取数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3%。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项目培育的前期调研、建立专家网及项目库、组织重大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及绩效评价工作等与重点项目有关的费用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按属地化进行。盟市财政局和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于每年的9月底前在自治区已确定的工业重点项目名录内选报申请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盟市财政局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正式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符合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出口创汇证明、企业技术等级和银行信用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除以上材料外,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应附重大专利技术引进合同、自行研发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成果产业化证书;申请贴息的项目附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拨付单。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当年具备开工条件。
  
  (四)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五)其他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小组,对可行性、专业性、技术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评、论证、听证和打分,确定入围项目,并报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在入围项目中根据当年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确定拟补助或贴息项目,并在自治区级以上报刊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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