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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维护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年,《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险〔1996〕477号)规定,1996年内办理退休并选择按新办法(即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超过按原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待遇的部分,最高不超过原办法待遇的50%。市政府渝府发〔1998〕37号文件印发、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选择按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为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仍按现行办法进行封顶,维持了原重庆市劳动局渝劳险〔1996〕477号文件的规定。因此,自1996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并选择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超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50%。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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