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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17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区保安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整顿保安服务业市场,规范保安服务业管理。(一)开展清理整顿保安服务业的专项行动。对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组建的带有保安性质并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各种组织要坚决取缔;对擅自雇用“黑保安”充当打手和保镖,随意殴打和侮辱群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二)建立保安员培训基地。原则上一个地区只能建一所培训机构,各地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教育培训资源,当地有警察培训基地,且能承担保安培训的,不再新建。培训工作由各地保安部门组织,盟市公安机关负责考核。(三)规范保安员管理。实行“双证”(资格证、上岗证)制度,《保安员资格证》和《保安员上岗证》证书由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统一监制,盟市公安局核发;要逐步建立保安服务工作信息资料库,将保安员实绩、晋级档案和违规记录输入资料库,并将相关信息资料通过治安网页及时报送自治区公安厅;保安服务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职业行为,以高效、优质的服务树立保安形象;要逐步建立保安队伍纠察机制,促进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四)对娱乐服务场所的保安部门,按照公安部规定,必须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不得自行组建。对目前未建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地区,可跨地区就近聘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也可由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协助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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