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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步骤:
  
  (一)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执法人员在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当场交当事人签收。根据案情,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执法人员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缴纳的。
  
  (五)简易程序完成后,执法文书应在七日内交本处室备案(由处长、分局局长审核后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签署意见)。
  
  三、执法文书备案归档:
  
  备案归档文书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存根、《送达回执》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份简易程序案卷组成一本卷宗,顺号排列,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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