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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7号)“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计委、建设厅参与,对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的要求,现对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物价局要迅速开展对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清理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县级物价局应于7月25日前将清理和检查结果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务必于7月30日前将清理和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于7月20日前把自查结果报省物价局。
  
  二、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清理结束后,省物价局将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目前对入场招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为建设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各市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上报的清理结果报告中要同时提出按照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方案。
  
  三、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7月底到8月初,对部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以便制定最新的收费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附件:1、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清理报表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7号)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清理报表
  
  附件1: 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清理报表
  
  上报单位:________ 市物价局
  
  
┌────────┬────┬─────┬───────┬───────┐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交易中心总收入│交易中心总支出│
  
  ├────────┼────┼─────┼───────┼───────┤
  
  ││││2001年│2001年│
  
  ├────────┼────┼─────┼───────┼───────┤
  
  ││││2002年上半年│2002年上半年│
  
  ├────────┼────┼─────┼───────┼───────┤
  
  ││││││
  
  ├────────┼────┼─────┼───────┼───────┤
  
  │清理的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金额│││
  
  ├────────┼────┼─────┼───────┴───────┤
  
  ││││处理情况│
  
  ├────────┼────┼─────┼───────────────┤
  
  │││││
  
  ├────────┼────┼─────┼───────────────┤
  
  │││││
  
  ├────────┼────┼─────┼───────────────┤
  
  │││││
  
  ├────────┼────┼─────┼───────────────┤
  
  │││││
  
  └────────┴────┴─────┴───────────────┘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粤府办[2002]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下列步骤健全和规范各级有形建筑市场
  
  (一)6月份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贯彻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召开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7月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人、财、物进行脱钩,确保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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