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对乌鲁木齐市危旧房屋进行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转发的建设部[2002]107号的通知》新建房[2002]3号及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2]61号的要求。为防止发生危房倒塌事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属及使用的危旧房屋进行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房屋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对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出现问题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现就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厂房、托儿所、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房屋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未拆除的房屋(重点)。
  
  (二)、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及使用的房屋。
  
  (三)、民有私房。
  
  二、检查内容
  
  各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现使用年限已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首先进行自查,并于2002年7月10日前将自查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三、抽查办法
  
  (一)、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责成其卢权单位及个人逐一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望各单位及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要高度重视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充分认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迫切性,采取切实措施,以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力或房屋安全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地址:乌市西虹东路49号房产局大楼4楼
  
  联系电话:4639311
  
  
2002年6月20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