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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木采伐管理 (十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单位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林木生长条件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业原料林基地经营方案,上报批准后实施。 (十九)对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木采伐利用,企业可自主决定采伐时间、方式和数量,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行计划单列,林业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工业原料林进入工艺轮伐期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原料林基地以外的商品材计划指标。工业原料林基地生产的木材,要定向用于工业生产。 (二十)工业原料林的采伐迹地,要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二十一)对不按本意见规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将取消该企业的木材加工许可证。不按规划面积如期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的,不安排该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木材采伐指标。 七、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资金与管理 (二十二)凡是以木(竹)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业企业,根据云政发〔2001〕68号文件的规定,可按消耗每立方米木(竹)材提取10-20元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生产成本。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基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十三)扶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资金政策。 1.省财政将适当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规划建设。 2.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符合我省退耕还林政策的,可享受有关优惠和补偿。 3.支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单位申请银行政策性贴息贷款专项用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4.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农行在安排林业治沙贴息贷款和贴息资金时,要优先安排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中的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 (二十四)国家扶持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取消工业原料林基地林木采伐计划,中止其采伐,取消有关政策的扶持。 八、税费政策 (二十五)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经批准可适当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二十六)工业原料林基地产出的木材,属于加工企业投资所得的部分,可直接用于生产原料;其他企业所得部分以及非工业原料林基地生产的工业原料木材,按现行规定的木材税费标准执行,生产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这部分木材。 (二十七)企业在进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中,对符合享受农业特产税减免优惠的项目,统一按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执行。 (二十八)在“十五”期间,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出口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