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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城乡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市农村电网改造任务已全面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为使“两改”成果及时在农村电价上体现出来,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乡非居民照明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苏价工[2002]248号)要求,在我市城乡居民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其他照明用户类电价水平降到城市同类电价水平,即农村综合变以下用户的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按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照明类电价标准执行。
  
  二、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村综合变以下的中小学、医院、敬老院、幼儿园的照明用电价格仍暂按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执行,即每千瓦时0.52元。
  
  三、为确保城乡非居民用电同价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用电户的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和微机开票、一票到户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加大宣传,接受用户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电价政策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五、本通知从2002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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