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集中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一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饮食行业经营者以各种优惠条件为诱饵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不仅使我市饮食业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严重扰乱饮食业税收征管秩序。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和整治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实现以票管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平竞争和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7月22日至9月末对全市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集中进行专项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饮食业中,有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本次整治的范围。
  
  二、整治内容
  
  1、因消费者消费后未索要发票,而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2、抹零后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3、打折后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4、馈赠礼品后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5、赠送代金券后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6、以其他票据顶替定额统一发票的;
  
  7、其他拒绝或变相拒绝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标准
  
  有上款所列行为之一者,均为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内罚款;对有偷逃税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0.5倍-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根据经营者年纳税额大小,对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参考标准如下: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营者
  
  手段和情节比较轻微的,罚款1000元--2000元;性质恶劣的,罚款5000元--10000元
  
  2、年纳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经营者
  
  手段和情节比较轻微的,罚款1000元--2000元;性质恶劣的,罚款3000元--5000元
  
  3、年纳税额在30万元--5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营者
  
  手段和情节比较轻微的,罚款500元--1000元;性质恶劣的,罚款1000元--5000元
  
  4、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经营者
  
  手段和情节比较轻微的,罚款500元--1000元;性质恶劣的,罚款1000元--3000元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