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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被授权行在审核业务操作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非常规业务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对被授权银行有关资本金结汇审核及经办人员进行外汇管理政策及资本金结汇审核操作培训,审核及经办人员经实习合格后,可以从事该项业务。 第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被授权行报送的报表及其它资料对资本金结汇业务实行非现场检查,并对日常监管中的问题对被授权银行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跟踪。对被授权行的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如发生以下情况,外汇局可以暂停对该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外汇指定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应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限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外汇局应取消对该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授权: 1、不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履行审核、统计、报告责任; 2、不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合格的审核经办人员; 3、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系统错误。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