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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工[2002]17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年审换发汽车维修业价格(收费)等级证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川价字调[1997]166号文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汽车维修业价格(收费)等级证进行年审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换证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汽车维修服务,在二00二年元月一日前领取了《四川省汽车维修业价格(收费)等级证》的企业(经营者)均属年审、换证范围。
  
  二、年审、换证分工
  
  成都市物价局负责年审、换发市直管维修企业和区(市)县一类维修企业;区(市)县物价局负责年审、换发区(市)县属直管二类(含二类)以下企业。
  
  三、年审、换证程序
  
  参加年审、换证的汽车维修企业应带原颁发的《四川省汽车维修业价格(收费)等级证》正副本、《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类)、《营业执照》副本到原颁证机关领取年审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审查合格的换发新证。符合晋升等级条件的,由企业申请,经考评合格后可晋升等级,核发新的等级证;凡不符合原核定等级标准或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限期整改或降低等级,凡降低等级的按重新核定的等级换发新证。
  
  四、年审、换证时间
  
  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止,新开业及原未申报等级的企业,应同期按分工管理权限向所属物价部门办理等级审批手续。逾期不年审、换证的企业,原颁发的等级证同时作废,所有价格按三级维修收费标准的80%以内执行。同时,对逾期不申报等级和不参加年审、换证的企业,物价部门要按照《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年审、换证的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50元。
  
  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年审、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年审、换证,切实把汽车维修行业的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附:汽车维修行业价格(收费)等级证年审换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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