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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地税政一[2002]127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下达2002年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指标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根据省局下达的全省16家金融企业2002年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指标,分解我市各有关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2002年冲减指标(见附表一)。各金融企业应在本年度冲减应税营业额,本年度冲减不完的额度,不得擅自调整和结转,确实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年度金融企业每个申报期满后10日内将金融企业当期应税收入(冲减前的收入)、下达的冲减计划数、实际冲减数,以及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余额(见附表二)上报市局,以便市局及时掌握各金融企业的冲减情况。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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