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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 (湘政发[2000]12号) (一)第12条中“评估结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修改为“评估结果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14条第二款修改为“改制涉及的土地以国家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估价报告随同备案。” (三)第17条中“认真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修改为“认真搞好土地评估结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