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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2]14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

富裕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小四轮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富价呈字[2002]6号)收悉。今年三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黑价联字[2002]5号文件针对省内部分市、县农民反响强烈的对农村拖拉机乱收费问题作了明确答复。对农村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标准问题,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办黑交发[1997]262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二、二款有明确规定。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黑交发[1998]141号)中第五项第一款又作了明确说明;“我省为切实体现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拖拉机又制定了进一步减征规定,即农用拖拉机(除完全从事田间作业外)按20%征收;完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村拖拉机按40%征收”。
  
  为了将国家和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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