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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的请示》(宁价工[2002]186号)收悉。为建立有效的污染防治筹资机制,保证你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确保如期完成你市治污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你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原则
  
  1、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实行还本付息价格政策,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融资需要。
  
  3、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机制,保证污水处理费的合理使用。
  
  二、调价水平
  
  按照以上原则,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由现行的0.56元调整到1.05元,各类用户具体水平为:
  
  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每吨由0.55元调整到1.00元;工业用水每吨由0.55调整到1.05元;商业服务用水每吨由0.65元调整到1.25;特种用水每吨由0.58元调整到1.28元。
  
  三、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四、你市所辖的各县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由你局按上述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较大,为避免引起不良反应,你市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领取了特困证书的职工家庭,要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保证污水处理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
  
  六、你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管网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污水处理资金按省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出台。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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