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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地税政一[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了世贸组织,来榕投资和任职的境外人员越来越多。目前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已由其任职的企业代扣代缴,但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因职责划分不够明确,还有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税收管理
  
  经市局5月27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区(不含马尾、琅岐区),对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即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三资”企业代扣代缴,并由福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管征;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单位负责扣缴,并由其任职单位的所在地地税局管征。前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外税分局负责,后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市局税政一处负责。在各县(市)及马尾、琅岐区,对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仍按原征管划分办法执行。
  
  二、加强源头扣缴,完善申报制度
  
  境外人员在取得的境内任职单位和境外派遣单位支付的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收入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或委托其任职单位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任职单位为其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如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对不如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境外人员在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境时,应在离境前30日内自行或委托其任职单位财务部门填报“境外人员离职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表”,结清应缴税款。
  
  三、加强税源监控,建立征管档案
  
  各基层征收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入重点管征对象,对任职于各类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境外人员在任职单位聘用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及时掌握其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情况,请按“附表1—3”等要求对所有在榕的境外人员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协税网络
  
  各基层征收单位要主动加强同外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银行、工商、海关、劳动、人事、高校等一些部门的协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协同配合,从多种渠道掌握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收入情况及支付方式。
  
  五、请各基层征收单位每半年后20日内将辖区内境外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及有关征管数据分别向市局税政一处和外税分局汇总、报备。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和检查情况于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附表2—3)分别向市局税政一处和外税分局报送,同时做到边调查、边征管、边组织入库。市局拟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力量检查落实贯彻情况。
  
  附件:
  
  1.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略)
  
  2.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登记卡(略)
  
  3.境外人员离职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表(略)
  
  4.境外人员收入及缴税情况自查表(略)
  
  5.目前在职境外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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