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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函[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五、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十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应记入购进货物的成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其进项税额国税部门规定不得抵扣的部分可允许其记入货物损失额内,并按处理财产损失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与报批的财产损失一同处理。
  
  十七、农电部门征税问题
  
  省农电局与供电局已经合并,财务上已在一起统一核算。但鉴于省以下农电局与供电局只是在某些方面进行了合并,农电部分业务在财务上仍单独核算的实际情况,对省以下农电企业所得税应继续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十八、关于债转股、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企业征管范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据此规定,2001年底前已经由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国税部门应属于原征管机关,2001年底前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地税部门应属于原征管机关。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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