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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文化厅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浙文市 [2002] 36 号)和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一)即日起至7月3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市文化局将所辖县(市、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汇总后于7月30日前报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8月1日至8月15日为实地审核阶段。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以及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重新审核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三)9月1日至9月20日为核发许可证阶段。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和消防核准文件的,各地凭上述文件和《“网吧”重新审核合格经营单位名册》向省文化厅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和原始审批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
  
  二、工作要求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和重新审核登记期间,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专项治理结束后,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我省将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近期发展规划。10月1日起,各地设立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近期发展规划。
  
  (二)对证照不全、无证照经营等予以关闭、取缔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并抄送省通信管理局,切断其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三)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妥善处理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和关闭的善后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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