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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生产白酒(含农村小酒坊)的地方,其相关地、市、县国家税务局都必须对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组织人员逐条逐项地进行税收执法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税收执法偏差和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制作《税收执法纠正通知书》的形式进行认真整改。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从全区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中抽调若干人连同区局有关业务处室的同志成立两个重点执法检查组,对桂林市、柳州市两个白酒生产的重点地区和北海市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并配合上述三个市进行的专项检查开展工作。其他没有白酒生产企业的地区主管国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辖区生产白酒的业户(含农村小酒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三、时间安排。6月25日至7月5日为自查阶段,7月6日至18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7月20日前将白酒行业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3)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7月25日前将本辖区的白酒行业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3)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报告中应当汇总本地区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情况、整改情况,并就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 附件:附表一、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二、白酒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明细表 附表三、白酒生产企业检查情况分析汇总表 附表一: 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单位:万元 ┌──┬─────────────┬───────────────────────────────────────────┬───────┐ ││违规文件情况│ 违反税收制度金额 │其他违规情况│ │├───┬──┬───┬──┼────┬───┬───┬──┬───┬──┬───┬──┬───┬──┬───┬──┼───┬───┤ ││税务机│已纠│非税务│已纠│越权减免│补征税│擅自先│补征│违规少│补缴│违规批│补征│中央收│已调│其他问│补征│对小酒│违规管│ │项目│关制定│正数│机关制│正数│税(含因 │款数│征后返│税款│计滞纳│滞纳│缓税数│数│入混地│库数│题导致│数│厂未实│理酒厂│ │地区│违规文││定违规││包税情况││税款数│数│金数│金数│││方数││少征税││行查实│发票张│ ││件数量││文件数││导致税款││││││││││款数││征收方│数│ ││││││流失数) ││││││││││││式户数││ ├──┼───┼──┼───┼──┼────┼───┼───┼──┼───┼──┼───┼──┼───┼──┼───┼──┼───┼───┤ ││││││││││││││││││││ ├──┼───┼──┼───┼──┼────┼───┼───┼──┼───┼──┼───┼──┼───┼──┼───┼──┼───┼───┤ ││││││││││││││││││││ ├──┼───┼──┼───┼──┼────┼───┼───┼──┼───┼──┼───┼──┼───┼──┼───┼──┼───┼───┤ ││││││││││││││││││││ ├──┼───┼──┼───┼──┼────┼───┼───┼──┼───┼──┼───┼──┼───┼──┼───┼──┼───┼───┤ ││││││││││││││││││││ ├──┼───┼──┼───┼──┼────┼───┼───┼──┼───┼──┼───┼──┼───┼──┼───┼──┼───┼───┤ │合计│││││││││││││││││││ └──┴───┴──┴───┴──┴────┴───┴───┴──┴───┴──┴───┴──┴───┴──┴───┴──┴───┴───┘ 附表二:白酒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