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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勘察、设计成果、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等行为。 第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 2、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细则,并按监理规划、细则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发现使用有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现象应及时制止,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主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 2、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监督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2、抽查参建各方主体对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3、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对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4、按规定对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重要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5、查看现场分项工程的操作工艺,确保施工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6、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督检查: 1、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2、对预制建筑构件、混凝土管材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施工技术资料核查: 1、核查参建各方主体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情况,手续应齐全,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基础上,核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整体观感质量,并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测试,测试结果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3、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质量监督报告表; 2、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设备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4、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7、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然后向委托部门报送。 第七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质量监督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