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费为经营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算,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要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应报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政府及部门委托进行的房产平面图测绘成果(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1万元/幅)。 (二)房产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 1、新建商品住房按2.5元/平方米收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新建非住房按4元/平方米收取。以上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住房按2元/平方米收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按1元/平方米收取;非住房按3.5元/平方米收取。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以上测绘费由产权人交纳。 四、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测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和承诺,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不得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房产测绘机构收费行为应接受物价、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