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对报废车辆一律强制解体;要严格驾驶证管理和驾驶考试考核工作,强化驾驶员年度审验,提高驾驶员业务技能;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要严格实行“客运车辆准驾证”和“客运安全监督卡”制度。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定期维护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输经营业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定期维护制度,保证车况良好。要把好运输企业资质准入关,把好客运车辆准入关,对不宜通行大型客车的线路,要合理调整运力结构,改为中小型客车运营;要合理设置和不断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对不适宜大型客运车辆通行的线路和三级以下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的路段,要设置明显的禁令标志;要切实加强对客车始发站(点)的管理,严禁超员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驶出站门。 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减少事故人员伤亡。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第三责任险。公安、卫生、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快速反应机制和交通事故抢救的“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事故伤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死亡。 城建、交通部门要强化对城市出租汽车、中巴车、公交车辆的行业安全管理,逐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单车运营和教育、管理松散的问题。 农机部门要按照省关于农用车、拖拉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目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上路行驶的农用机械以及驾驶员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加强对道路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 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配合,使我省道路事故多发点、段逐步得到治理。要结合公路改造和道路新建、改建,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国、省道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跟踪、调查,统计尚未整治的事故多发点、段及新出现的事故多发点、段情况,向政府以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公路、高管等职能部门,由领导小组牵头研究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公路、高管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暂时无法整治的,也要设立明显的警告、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已接到整治报告而尚未整治的事故多发点、段继续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交通事故和公路行车秩序的实际情况,公安部门要将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有机结合,适时组织开展路面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是:国、省道以及城市道路集中整治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强行超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停车等七项违章;高速(高等级)公路要加强不系安全带违章的治理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管制;县、乡道路集中查处和纠正短途客车超载,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人,摩托车违章载人,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等四项违章。农机部门要加强农用车、拖拉机的源头管理和安全管理。运管、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营运车辆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营运,以及在行车中争道抢行,不按规定停车上下乘客等违章行为。 (四)严格交通事故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并及时移送、起诉、审判,加大公开打击处理的力度,以教育广大机动车驾驶员。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2号)要求,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达到追究行政责任的坚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夯实预防交通事故基础。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根本性和源头性工作。要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守法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小学生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帮助中、小学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形成以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导、新闻媒体为依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开办栏目、制作专题、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舆论氛围,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夯实基础。 省公安厅
省经贸委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农机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