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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经技术[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六)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和运行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组织认定,符合条件的下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可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可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制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根据需要可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人员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或合作开发。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立项、管理和监督实施程序,以保证研究开发项目的成功。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安排。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鼓励竞争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科技人员应合理流动,实行“优胜劣汰”;人员可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收入分配与实绩挂钩。对有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要建立技术保密制度。凡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掌握关键技术成果的人员,不准向外透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调离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向他人透露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否则,企业可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经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小组,按《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价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由三大类13项指标组成。评价中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三大部份:一是定量数据。二是定性材料,主要是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3)。三是证明材料及格式(见附件2中第四部分中表1——表9)。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至60分之间(含60分)为合格;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65分以下者应限期整改。当年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度评价得分在65分以下者(含65分),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2年7月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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