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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广西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广西认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充分发挥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国办《通知》和四个部委合发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和认监委、质检总局合发的《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同工商管理、外经贸部门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相关机构的报批审核和监管,整顿和规范广西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及其相关的机构,按新的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对现有的上述各类机构进行全面的清理、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审批登记。此项工作要在7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未经重新工商注册和审批登记的各类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要按国家认监委的要求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认证认可后续监管工作,加强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和认证企业等进行行政监管,建立举报制度,坚决查处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等行为,坚决处理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和人员。通过清理整顿和有效监管,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广西的认证市场规范有序。
  
  四、大胆探索,加快认证机构整合与改革步伐
  
  根据国办发[2002]11号精神,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下属认证机构的改革、改制工作,有条件的进行机构整合,逐步做到认证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同时要加快培育和促进认证机构创名牌,不断提高自身质量,以适应市场变化需求。
  
  五、建立一套符合国际规范,适应入世要求的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是当前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任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领导下的认证认可工作的授权管理单位,要着力履行好职责,把认监委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为了促进广西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认证认可工作新局面的尽快形成,要加强同工商、经贸委、外经贸委、环保等有关部门在认证认可工作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完成认监委授权的工作。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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