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移民建房质量复查验收确保安全入住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移民安全入住,保证二期移民任务按时完成,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对移民房屋质量开展一次复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验收的范围和重点
  
  复查验收的范围:自1993年以来完工的所有移民房屋,包括全额移民资金所建房屋和使用部分移民资金拼盘建设的房屋。
  
  复查验收的重点:移民房屋的地质环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边坡工程的质量,以及法定建设手续。
  
  二、复查验收的总体要求
  
  对城镇的移民房屋尤其是住房,以及农村移民点3层(含3层)以上的房屋要逐栋复查验收。对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移民迁建规划地质详勘中列为可建区的房屋,一般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慎建区”、“禁建区”的房屋和“可建区”中发现有地质隐患的房屋,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成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此次移民房屋复查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与《长江三峡工程二期移民验收工作大纲》相衔接。除保证移民房屋质量外,对移民房屋档案资料也应进行检查,以完善必备的档案资料。
  
  三、复查验收的程序、组织领导及时间要求
  
  此次移民房屋质量复查验收采取三级把关的方式进行,即: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认真组织自查;实行区县(自治县)政府领导负责制,由区县(自治县)全面复查;市里组织抽样复查。有关区县(自治县)应由政府牵头,从移民、建设、国土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区县(自治县)复查工作组,并在7月20日前完成全面复查工作。市政府责成市移民局牵头,从市移民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市复查工作组,从7月下旬起,对有关区县(自治县)的复查情况进行抽查,并由市移民局将复查验收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在复查验收工作中,各级移民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并列出复查房屋清单;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边坡工程的质量检查,各级国土部门负责移民房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中,农村移民分散自建的房屋由各区县(自治县)负责复查。
  
  四、复查验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有关区县(自治县)要通过此次复查验收,对每一栋移民房屋质量作出明确结论,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妥善的处理,以确保移民安全入住。
  
  (一)对1993年以来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原则上予以认可,此次复查验收作为质量回访,如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对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的房屋,业主应在6月底前组织对房屋和边坡治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移民可以入住。
  
  (三)凡复查验收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责成业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并限期整改。在整改并再次验收合格之前,移民一律不得入住;已经入住的,要一律搬出。
  
  (四)对复查验收中房屋结构质量合格,但存在楼层漏水、抹灰裂缝、楼板裂缝等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移民可以先行入住。但应限期整改合格,以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五)凡移民房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不安全”的,必须按评估要求进行治理。未治理合格之前,移民一律不得入住。对有潜在地质灾害危险的区域,必须制定工程技术处理和预警方案,设置监测点,并加强群策群防,预防和避免灾害发生。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