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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国税发[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工作。各地国税局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必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发放有效代扣证件,做好委托代征资料的归档管理。按照税收征管制度有关规定,明确代征代扣税款范围,规范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税款行为,严格执行票款报解制度,及时、足额把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做好代征代扣手续费计提、发放工作,保证代征代扣税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代征代扣税款建账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进行核算,不属于代征代扣税款的,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严禁扩大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各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账形式分税种、分代扣代征单位和个人登记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报解情况。
  
  三、如实填报税收会统报表。从2002年7月份起税收会计报表增设《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各核算单位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如实填报。《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填报累计数,8月份编报7月份会计报表时,填报1—7月份数据。有关改变后的GCRS的报表表式、报表参数、表间审核公式等已经挂在广域网“计统”“会统”目录下,请注意下载。
  
  四、按规定按比例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每月终了,各级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报月分代征代扣单位和代征人、分税种汇总代征代扣税款数额,提供给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计算支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财务部门据此核算代征代扣手续费,按月支付手续费。
  
  五、关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区局统一格式印制下发。届时通知到区局计统处领取。
  
  六、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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