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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后续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对乡、镇干部和职工的借款以及为他人担保的借款,拖延不还的,应对其停发工资、暂停工作,责令限期还清债务;对限期内不积极清还和到期未予清还的,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促其清还。农村合作基金会负有责任的贷款发放人,必须将所放贷款追回,对未能将贷款清收的责任人,暂不予安置;已调离的贷款发放人,必须回原单位追收贷款;对贷款未能追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2.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要逐一登记、核实、确认。债务人认账认还的,要制定具体还款计划,作出按期归还的书面承诺。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债务人,由拨款的财政部门代扣代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债务人,要优先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不积极偿还的,要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债务人,要采取资产变卖、追究担保等措施清收;对有意逃废债的债务人,由清偿办公室予以通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追缴,对跨地区追缴的,各地要积极配合,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依法诉讼的债权,有关法院应优先受理,尽快审判,已经判决的,应加大执行力度追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和抵债物、抵押物,要经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底价,由公物拍卖行进行拍卖变现,清偿办公室以及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严防发生腐败行为。
  
  3.为鼓励债权清收,各地可根据债权清收的难易程度,按实际到账的清收额,确定一定比例的奖励,但单笔债权清收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奖金列入清算费用。对贷款和欠款责任人员的清收,不得给予奖励。各有关县级政府要随时掌握债权清收工作进度和成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清欠活动,并将清欠情况每月末书面报送市政府,抄报省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清收工作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4.债权清收和资产变现的资金,必须存入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证归还中央专项借款,严禁挪作他用。清偿办公室所需经费和清收奖励资金,经县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从专户中核拨,不得从债权清收和资产变现收回资金中坐支。
  
  5.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和清收的抵债物、抵押物的处置,涉及有关税费问题,属地方权限内的,应宜减则减,宜免则免。
  
  三、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中央专项借款本息
  
  有关市必须按照还款承诺书的承诺,按期归还使用的中央专项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省将从有关市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扣还。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2002年开始偿还本金。使用借款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债权清收工作,以减轻偿债压力;对清收债权不足以偿债的资金缺口,要积极筹措其他弥补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对中央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立即纠正对垫付个人债务以外的占用,并将占用的专项借款一次归还省财政。省财政厅要对各地使用专项借款的各个环节加强检查和监督。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在完成各项后续工作后,要在2002年底全部予以关闭。
  
  
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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