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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乡、镇干部和职工的借款以及为他人担保的借款,拖延不还的,应对其停发工资、暂停工作,责令限期还清债务;对限期内不积极清还和到期未予清还的,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促其清还。农村合作基金会负有责任的贷款发放人,必须将所放贷款追回,对未能将贷款清收的责任人,暂不予安置;已调离的贷款发放人,必须回原单位追收贷款;对贷款未能追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2.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要逐一登记、核实、确认。债务人认账认还的,要制定具体还款计划,作出按期归还的书面承诺。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债务人,由拨款的财政部门代扣代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债务人,要优先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不积极偿还的,要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债务人,要采取资产变卖、追究担保等措施清收;对有意逃废债的债务人,由清偿办公室予以通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追缴,对跨地区追缴的,各地要积极配合,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依法诉讼的债权,有关法院应优先受理,尽快审判,已经判决的,应加大执行力度追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和抵债物、抵押物,要经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底价,由公物拍卖行进行拍卖变现,清偿办公室以及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严防发生腐败行为。 3.为鼓励债权清收,各地可根据债权清收的难易程度,按实际到账的清收额,确定一定比例的奖励,但单笔债权清收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奖金列入清算费用。对贷款和欠款责任人员的清收,不得给予奖励。各有关县级政府要随时掌握债权清收工作进度和成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清欠活动,并将清欠情况每月末书面报送市政府,抄报省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清收工作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4.债权清收和资产变现的资金,必须存入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证归还中央专项借款,严禁挪作他用。清偿办公室所需经费和清收奖励资金,经县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从专户中核拨,不得从债权清收和资产变现收回资金中坐支。 5.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和清收的抵债物、抵押物的处置,涉及有关税费问题,属地方权限内的,应宜减则减,宜免则免。 三、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中央专项借款本息 有关市必须按照还款承诺书的承诺,按期归还使用的中央专项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省将从有关市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扣还。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2002年开始偿还本金。使用借款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债权清收工作,以减轻偿债压力;对清收债权不足以偿债的资金缺口,要积极筹措其他弥补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对中央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立即纠正对垫付个人债务以外的占用,并将占用的专项借款一次归还省财政。省财政厅要对各地使用专项借款的各个环节加强检查和监督。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在完成各项后续工作后,要在2002年底全部予以关闭。 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