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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监察内容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四项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自查,严把执法监察工作质量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自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地方和部门,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要认真分析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区别对待,及时处理。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四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执行“四项制度”不认真,工作明显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对于“四项制度”有关规定不完善的,要尽快健全、完善;对于实施“四项制度”中的薄弱环节,要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总之,通过检查切实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执法监察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2002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福建省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四)《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工商局、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通知》、《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