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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数额。 4.稳定农业税。为了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 (二)合理负担。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行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必需开支。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经费,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约开支的基础上,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各地财力的实际情况,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合理负担。 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后,属于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由村民合理负担。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做到自愿有偿。 (三)转移支付。 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范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乡镇资金缺口。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考虑取消乡统筹费、屠宰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等因素,由省财政根据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分类补助,优先保证欠发达市县的资金缺口补助。 各市、县对农村税费改革引起的政策内短收,必须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对财政困难的乡镇实行转移支付。 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 (四)配套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必须实行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坚决杜绝“三乱”现象,严禁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今年继续以县为单位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以下不得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2.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从紧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精简压缩乡镇事业人员。从紧确定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和标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村组干部之间尽可能实行交叉兼职,压缩村级开支。 3.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根据调整办学体制,加强领导和管理的要求,建立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同时切实保证公用经费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支持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按照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利用率的要求,调整农村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严格控制教育达标活动。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后,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相应的责任,为调动乡镇领导班子发展教育的积极性,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领导班子。 4.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把维护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作为基本职能。要合理划分和调整县、乡两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规范、公平要求,做好乡镇财政管理和农业税征收工作。积极推行乡镇财政集中支付办法。 5.制定改革配套文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财政转移支付、乡镇有关社会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村内筹劳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同时,抓紧搞好有关法规规章的清理调整,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全局,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相关政策,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民意,爱惜民力,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绝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不能搞劳民伤财的瞎指挥。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同时,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2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