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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物价局,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司机对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收取“带货费”是按照我局《关于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非字[1992]31号)的规定执行的。最近,不断有乘客反映,收取“带货费”的规定,给乘客带来了不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尽可能为乘客提供方便,同时借鉴外地城市的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6月20日起,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的“带货费”,出租汽车司机对乘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得收取“带货费”。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经营企业要向客运出租汽车司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管理,督促出租汽车司机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为乘客服好务。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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