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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决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对呼市规划控制区210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均实行“五统一”,即: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城市建设统一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土地的征购、开发利用、储备及供地等工作。土地收益全部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土地的统一规划。市辖区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凡建设用地,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才可供地。严禁先供地后补规划手续。
  
  三、土地的统一征用
  
  (一)市辖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期分批统一征用并储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擅自与被征地单位联合开发。本决定发布前各单位、个人已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的征地、联营、联建协议但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二)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区内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将实行统一收购和储备。拥有可储备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以地招商或搞联合开发擅自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各建设单位与拥有可储备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转让、联营或联建协议,一律无效。
  
  (三)对下列土地,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统一实施储备:
  
  1、市区范围内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2、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3、依法没收的土地;
  
  4、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5、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巳满且未续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6、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7、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8、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申请处置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收购的土地;
  
  9、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10、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偿清债务的土地;
  
  11、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的统一开发。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供地前实行统一开发,至少达到“三通一平”,然后予以供地。统一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具体实施。市财政、规划、房产、交通、电力、邮电、金融、水务、建委等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五、土地的统一供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市规划控制区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统一供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用地项目外,一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凡是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供地时,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符合全市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还要向全社会公开供地信息。
  
  六、土地的统一管理。为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显化土地资产,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保证从土地收益上为城市建设筹集大量的资金,市人民政府必须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为此,市政府对市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市四区及开发区不准自行对土地进行规划,不准自行征用集体土地,不准自行收购收回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不准越权审批土地。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市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收购、统一供地、统一审批的决定》(呼政发[2000]111号)及其它与本决定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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