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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2000]1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