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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集中治理。从7月19日至8月通25日为集中治理阶段。公安、安全生产、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贸易、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其中要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列为重点,采取依法取缔、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执法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抓住不放,直至消除。 (四)检查验收。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小组于9月1日至10日,将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二区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要在9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本地的专项治理工作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于9月5日前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 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新建网吧一律不再审批。各级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尤其是列入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应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论述的要求,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切实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落实《规定》,加强管理。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抓好各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保障公众聚集场所安全。 (三)加强宣传,大造声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舆论作用,大力向社会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单位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做好本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同时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各种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要坚决予以曝光,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严格执法、确保安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消除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各种火灾隐患。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使治理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治理工作期间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在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等阶段要每周五上午10时前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一次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结束后要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上报阶段作总结。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各县(市〉、区要于9月1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