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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函[2002]90号/苏财综[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卫规财[2002]29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厅系统从2002年起按照卫生部要求,采用新的考试方法(多站测试考试法)开展全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个人收费: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含医师、助理医师)
  
  (一)报名费:10元/人;
  
  (二)医学综合笔试费:120元/人;
  
  (三)实践技能考试费:160元/人。
  
  二、传统医学和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试费:50元/人。
  
  三、其它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208号、苏财综[2000]10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
  
  此外,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四、上述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报名费全部留给报名点;医学综合笔试费收入,市留50元/人,上缴省70元/人(其中缴国家:医师40元、助理医师30元;其余留省);实践技能考试费收入,市留120元/人,上缴省40元/人。收费收入用于基地建设、考试器材、考场场租、准考证、监考、阅卷、录入人员的劳务、差旅费用、会务等直接费用开支,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2002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0]208号、苏财综[2000]102号文件及其它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各级卫生部门收到本函后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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