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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2]80号、沪价费[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就医记录册工本费的复函

市医疗保险局:

  
  你局《关于收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工本费的函》(沪医保[2002]8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收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区县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遗失或损坏就医记录册的,在向当事人补发或换发就医记录册时收取工本费。
  
  二、 就医记录册工本费收费标准:当事人遗失就医记录册需补发的,按每册10元收取工本费;当事人损坏就医记录册需换发的,按每册5元收取。参保人员初次发放和正常换发不收费。
  
  三、 就医记录册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核定的预算拨付。
  
  四、 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接本通知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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