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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科发成字[2002]第12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备案工作,切实保护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第十八号局长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受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技术合同,应到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登记和备案。
  
  二、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合同,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认定登记和备案.
  
  三、一般技术合同中含有专利标的的,可以就近到其他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将其专利交易部分在认定登记当月月底前集中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登记和备案。
  
  四、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其专利法律状态颁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当事人凭该证明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诉前保全等手续。并将备案的有关内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五、经审查合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
  
  (一)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标的不清或者主体条款不符合《合同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经登记人员指出后不按要求补正的;
  
  (三)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四)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五)同一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六)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对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专利合同,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和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备案通知。
  
  七、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登记和备案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解除的,应当向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提交虚假登记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专利合同认定登记、备案部门将依法注销其备案合同,并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知产权局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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