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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注重信息交流,动态指导。此次换届选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随时掌握基层工作进展情况,注重对上、对下的信息反馈。要通过编发《简报》、《工作动态》等,及时总结经验,注意信息交流。《黑龙江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简报》届时将编发《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专刊》,及时通报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整体进展情况和各地动态,介绍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全省广大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正值党的十六大召开。各级领导要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政治权益、促进黑龙江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给予高度重视。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扎实工作,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当前农村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做到统一时间、统一步骤、统一程序、统一规范、统一验收、统一发证,圆满完成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附件1:
  
  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验收标准(县、乡级)
  
  1.依法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指导组;
  
  2.县、乡政府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或意见;
  
  3.县、乡分别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4.县、乡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社会舆论;
  
  5.县、乡编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简报;
  
  6.村民委员会选举符合法定程序;
  
  7.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基本满意;
  
  8.县、乡按要求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9.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有处理结果记载;
  
  10.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附件2:
  
  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验收标准(村级)
  
  1.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成员按法定程序推选产生;
  
  2.宣传发动工作既声势浩大,又扎实有效,选举法规、规程家喻户晓;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起止时间、投票地点、选民名单、外出选民名单、初步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候选人名单等重要事项能够按规定程序及时张榜公布,并保存档案资料;
  
  4.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
  
  5.认真宣传村民委员会干部标准、条件;
  
  6.投票站设有秘密划票处;
  
  7.流动票箱符合规定数量,仅供确无行走能力的村民使用;
  
  8.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投票和邮寄选票;
  
  9.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启;
  
  10.在群众监督下公开统计选票;
  
  11.选举日当天公布选举结果;
  
  12.选举结果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并保存档案资料;
  
  13.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按规定时间、程序推选产生;
  
  14.新老村民委员会及时交接;
  
  15.村民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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