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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农机局
【发文字号】 国经贸产业[2002]34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机局转发国家经贸委、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农机局(办)、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的治理工作,是调整农用运输车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我省不仅是农用运输车生产大省,而且是使用大省,2001年全省农用运输车生产能力已达到178.16万辆,占全国农用运输车生产总量的63.6%。社会农用运输车拥有量已达到187.3万辆,占全国拥有量的21%。各级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农机局(办)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通知》的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中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二、加快技术进步,提升农用运输车的产品质量。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用运输车的生产和农村运输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保障农用运输车生产稳定发展,有关部门要指导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大技改投入,提高农用运输车的产品质量,确保我省生产的农用运输车达到国家颁布的标准。
  
  三、明确责任,依法加强农用运输车的监督和管理。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对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农用运输车不准出厂,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准办理有关证照。要按照国家有关农用运输车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该报废的要强制报废,并送到有拆解资格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省经贸委、环保局、农机办等部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全省农用运输车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合格产品,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农机办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定期公告,以促进我省农用运输车生产的健康发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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