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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县(市、区)扶贫办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协议书。各级扶贫办、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书,项目实施单位与政府采购部门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办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承包工程报账方要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附表3)。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办、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支出明细表。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账。对已报账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在加盖“已报账”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本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20天内,将本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年度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同级扶贫办。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