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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明晰产权,维护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者的利益。国有的未利用土地,开发后可将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者。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集体未利用地作价入股等办法,与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相应面积的新开发农用地使用权。 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可以实行等面积土地置换,土地置换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置换指标可由土地置换单位自行使用,或由土地置换单位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给其它集体建设用地单位。 五、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建立明确的责任目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起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的职责,确保土地开发整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开发责任单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共同做好开发耕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对侵占、挪用、截留、坐支开发耕地专项资金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