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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控制疫情的回升,省财政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十五”规划要求,按各自承担的任务,积极筹措资金,分别安排和落实好综合治理所需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民政部门对贫困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要在生活上给予救助。
  
  疫区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按照疫区10万以上人口的县每年每人不少于05元,其它县不少于1 元安排血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了综合治理灭螺工程项目的县(市、区)要解决好工程施工占用的土地面积、劳力和配套经费,以确保工程项目圆满完成。血吸虫病治疗药品本着“收、减、免”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群众自行解决。疫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血防义务,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血防事业。
  
  根据谁贷款,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世界银行血防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由受益地政府负责。
  
  四、稳定血防专业队伍,深化血防机构内部改革
  
  疫区政府要继续关心和支持血防专业机构的建设,在机构改革中,疫区县(市、区)要保留血防管理及专业机构设置。 血防事业单位应进一步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变目前血防队伍中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适当精简、分流富余人员,推行人员聘用制、合同制,建立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等分配激励机制,以促进血防事业的快速发展。
  
  要为血防专业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疫区政府应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01)6号) 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的通知》(赣人字(1999)87号、赣财社字(1999)17号、 赣卫人发(1999)第55号)的规定,保障血防人员的工资和基本待遇, 并按文件精神提高他们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
  
  血防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血防专业技术队伍。
  
  血防专业机构要制订科学、可行的防治质量评估办法,保证血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和效益。在确保完成防治任务的前提下,拓宽服务渠道,开展社会医疗服务。
  
  五、加大农业血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防治效果
  
  农业血防是整个血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疫区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抓好人群血防工作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农业血防工作。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牛、羊等养殖业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动物传染源的管理,要教育畜主自觉做好牲畜保护。要稳定和健全农业血防机构,基层畜牧防疫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血防工作,在当地血地办的统一安排下同步完成农业血防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农业血防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农业血防机构的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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