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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建[2002]46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抗震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抗震管理工作,并应健全抗震管理机构,配备抗震管理人员。
  
  二、建设工程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确定设计地震动参数。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定建设场地的地震动参数。
  
  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
  
  (一)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抗震设计内容,由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二)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抗震鉴定单位编制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须由抗震管理部门备案后,作为改、扩建与加固设计依据。
  
  (三)改、扩建与加固设计应进行抗震设计审查,不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四)超限高层建筑应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范围,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审查时限可放宽为40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单位名单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单位名单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冶金设计研究院(含上海冶金工业建筑检测站)
  
  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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