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西省交通稽查征费局南昌分局征收营运车辆税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税收征管,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24日始,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江西省交通稽查征费局南昌分局征收营运车辆税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在南昌市(含四县)范围内,凡利用车辆从事运输活动,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客运出租车及经主管地税部门认定,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暂不委托征收)。
  
  二、委托代征时期:
  
  属于委托代征范围的纳税人,其2002年1月1日以后应纳代征税款,在相关交通稽查征费部门缴纳。
  
  三、委托代征税种及征收标准:
  
  四、委托代征的纳税申报及办证事宜:
  
  (1)纳税申报程序:纳税申报期间,到委托代征部门缴纳代征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手册及其他相关资料;从事临时车辆营运的纳税人,须依据有关证明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2)发票领购:到代征部门缴纳代征税款的纳税人,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持《发票购买薄》到其所在地交通稽查征费所领购。从事临时车辆营运的纳税人,持有关证明,缴清税款后,到居住地交通稽查征费所开具发票。
  
  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到委托代征部门缴纳代征税款;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到委托代征部门缴纳代征税款。逾期未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五、委托代征地点:
  
  (1)在东湖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东湖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熊玉凤电话:850838913807099918地址:洪都北大道289号
  
  (2)在西湖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西湖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肖彬电话:652771913970023666地址:桃苑小区独一处酒家前300米
  
  (3)在郊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郊区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黄诚电话:653388113007233999地址:桃苑小区独一处酒家前300米
  
  (4)在青云谱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青云谱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胡存迪电话:520885413907081818地址:三店西路185号南昌锁厂内
  
  (5)在南昌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南昌县交通稽查征费所或罗家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南昌县所联系人:张文生电话:571209313907917788地址:莲西路口罗家所联系人:张长泊电话:839134413907009228地址:南钢中路87号
  
  (6)在新建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新建县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胡誉兰电话:375150413006201899地址:解放路龙珠小区
  
  (7)在湾里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湾里区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程应桃电话:376013013707080966地址:招贤路223号
  
  (8)在安义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安义县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刘明华电话:342289413807058586地址:文峰路356号
  
  (9)在进贤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进贤县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焦晓焰电话:566355413970089378地址:进贤大道加油站旁
  
  (10)在南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直属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联系人:姚萍电话:863626613907912559地址:南昌市出租汽车公司院内
  
  (11)在高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12)未办税务登记证的利用车辆从事临时营运的纳税人,到纳税人居住所在地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六、征纳双方要认真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共同维护正常的征缴秩序。
  
  特此通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