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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9.保证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2年9月1日起,自治区将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提高到25%,对普通中小学中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语文、数学教师,每人每月给予10元的特教津贴。对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四、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10.继续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依法保证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要合理安排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从今年起,自治区将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提高到80万元,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特困生按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市、县(区)在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等工程中,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充分考虑到残疾学生的需求;要积极利用国家在贫困地区试行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及对随班就读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收杂费等政策,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1.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特教班提供必须的特殊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有关图书、仪器等,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
  
  12.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技术教育。要切实把特殊教育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纳入当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普及规划,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信息教育技术设备,逐步启动“校校通”工程,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加快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优秀的教育教学内容,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五、切实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3.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扶持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健全残疾人福利和社区服务机构,努力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职业教育训练场所。各级劳动和民政部门要共同负责,多渠道安排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查诊断、康复治疗,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宜传教育,采取措施,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的各种待遇。各级残联要尽快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本级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14.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作为普及义务教育验收和复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评估细则,重点对已“普九”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督导检查,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要限期达标。
  
  15.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动员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特殊教育工作的力度,努力为特殊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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