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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发挥国有土地资产的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6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为了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储备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土地征用、收购、开发、储备及供地前期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施此项工作。
  
  二、下列国有土地均应进行储备:
  
  (一) 市区范围内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 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 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 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 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且未续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七) 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八) 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申请处置土地使用权需要收购的土地;
  
  (九) 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十) 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偿清债务的土地;
  
  (十一) 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拥有可储备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自行以地招商,或擅自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如需处置土地使用权,须向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四、凡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一律不得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必须向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提出用地申请,由中心以市政府名义统一征用后再予以供地。
  
  五、凡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须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用地预申报,由中心按照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供给。
  
  六、本通告发布前,用地单位或个人与拥有可储备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已签订的土地转让、联营、联建协议,及用地单位或个人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联营、联建协议,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七、凡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而擅自以转让地上建(构)筑物为名连同土地转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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